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建始县2025年度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5〕1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25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量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实行分档差额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0-2000元的,按765元/人 ·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1-4000元的,按6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1-6000元的,按565元/人 ·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1-8000元的,按465元/人 ·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8001-9180元的,按365元/人 ·月保障。
二、农村低保标准
实行分档差额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0-2000元的,按575元/人 ·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1-3000元的,按40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1-4000 元的,按350元/人 ·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1-5000元的,按300元/人 ·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1-6900元的,按250元/人 ·月保障。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执行以下重点救助标准: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530元/人 ·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 ·月,照料护理费535元/人 ·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630元/人 ·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 ·月,照 料护理费635元/人 ·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995元/人 ·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 ·月,照 料护理费2000元/人 ·月。
(四)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40元/人 ·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 ·月,照料护理费392元/人 ·月。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由县本级统筹240元/人 ·月,用于分散特困人员事务性和服务性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按年度结算,剩余护理费支付到特困对象或监护人账户。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240元/人 ·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 ·月,照料护理费492元/人 ·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748元/人 ·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 ·月,照料护理费2000元/人 ·月。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一)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530元/人·月。
(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48元/人 ·月。
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