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要求,从2024年2月1日起调整建始县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始县执行湖北省第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
二、建始县执行湖北省第三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小时。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五、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人社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