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持续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秩序、提升服务质效,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与乡风文明建设,建始县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建始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这一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需要: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制定本办法,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州委关于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管理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推动殡葬事业公益化、规范化、生态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回应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的现实需要:随着殡葬改革持续推进,群众对殡葬服务公益性、规范性、普惠性、生态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出台专项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补齐我县公益性公墓管理短板,解决运营不规范、收费不透明、服务不标准等问题,切实保障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权益,减轻群众丧葬经济负担。
(三)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的关键举措:通过制定统一、完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管理职责,规范公墓运营、服务对象、收费标准、墓位管理、生态安葬、监督追责等全流程工作,构建权责清晰、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殡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生态文明与乡风文明的重要抓手:以制度为引领,强化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扫引导,遏制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推动殡葬移风易俗,有效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助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乡风文明提升。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省级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主要依据如下:
1.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
2.《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3.《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
5.《关于加强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鄂民政〔2025〕91号);
6.《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鄂民政发〔2020〕29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涵盖总则、定义、管理职责、运营规范、服务管理、收费管理、生态安葬、文明祭扫、档案管理、部门职责、责任追究、施行日期等全方面内容。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定义
《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依据和目的,即规范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秩序,提升服务质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条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定义,明确分为两类:一是城镇公益性公墓,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二是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集体组织成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这一分类界定,为后续差异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厘清三级管理职责
第三条规定了三级管理体系: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殡葬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可采取专人负责或委托所在村(社区)落实管护责任;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可结合实际委托红白理事会协助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全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这一规定构建了"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村级具体落实"的分层管理格局,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守公墓公益属性
第四条明确规定,公益性公墓必须严格坚守公益属性,严禁以租赁、承包、合股、联营、转让等任何形式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途、改变服务范围。这一条款为公益性公墓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确保公墓始终服务于公共利益。
(四)规范公墓运营管理
第五条规定,各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明确服务流程、岗位职责、管护要求、应急处置、服务规范等内容,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五)规范服务与墓位管理
第六条至第八条对服务与墓位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1. 服务对象范围: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仅限为本辖区村(居)民(含辖区内村居民未迁入户口的配偶)、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非本辖区户籍常住人口(需提供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安葬服务。多村(社区)联建的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可覆盖联建村(社区)辖区。
2. 安葬申请材料:申请安葬时,需提交逝者火化证明(土葬改革区凭死亡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3. 墓位分配原则:墓位分配严格遵循"依次安排、公开透明"原则,严禁提前挑选、预定墓位,严禁优亲厚友、违规分配。
(六)严格收费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第十条对收费与资金管理作出严格规范:
1. 收费项目管理:乡镇及以上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收费仅限于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生态安葬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按实际成本确定标准并公开公示。
2. 资金收支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收取的费用用于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公墓日常维护管理、其他殡葬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坐支等违规行为。
(七)强化生态安葬激励
第十一条积极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严格执行墓穴占地面积标准,严格落实"深埋、不留坟头、卧碑"等要求,积极推广骨灰撒葬、树葬、花葬及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对在指定区域进行江葬(河葬)或在公墓区域内进行骨灰撒葬、树葬、花葬及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骨灰不装骨灰盒、不立碑)的,每例一次性奖补2000元,资金从财政预算惠民殡葬补助中列支。奖补资金由逝者家属或经办人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发放。
(八)推进信息公开与文明祭扫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信息公开和文明祭扫作出规定:
1. 信息公开:各公益性公墓管理责任主体需在公墓入口处、所在乡镇或村(社区)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信息,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监督。
2. 文明祭扫:各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引导群众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扫、集体共祭、时空信箱、丝带寄哀思等低碳环保方式缅怀逝者。严禁在墓区从事污染环境的祭扫活动。在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祭扫高峰期,要合理安排值班值守,保障祭扫活动安全有序。
(九)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一墓一档"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逝者身份信息、墓位信息、安葬协议、收费凭证、亲属联系方式等,按规定做好归档及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
(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各部门职责,要求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构建多维度宣传矩阵,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七条明确了民政、组织人事、宣传、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环保、住建、文旅、卫健、市场监管、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各部门积极履职、齐抓共管,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规定,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规审批、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途、开展营利性经营、违规分配墓位、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同时畅通监督渠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州出台新政策,从其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