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发〔2015〕9号)有效期届满。为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群众财产性收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行为,根据省、州、县《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0条、第261条、第297条一第301条、308条一第3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0条、第47条等条文起草了《建始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二、起草过程
2024年9月23日,通过建始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10月15日,我中心将《办法》发函到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12月12日,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讨论意见建议结合相应法律条款对《办法》进行修改。
三、新修改或增加内容的依据
新修订的《办法》包括9个方面内容。与原《办法》相比,总体框架没有变,只修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出让,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出让。分组由村、村民代表、乡(镇)或县级组织交易确定中标人和交易金额等内容。
(一)分类分组组织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出让,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出让。分组由村、村民代表、乡(镇)或县级组织交易确定中标人和交易金额。修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第260条、第261条、 第297条-第301条、第308条一第310条,《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2条、第33条。
(二)职能工作移交。 2019年根据县委统一安排,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职能移交建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建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承担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承担标的物评估(预估)金额在20万元以上面积超过50亩的交易。
四、提请事项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