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标准 1。该标准自1982年发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现行标准为GB 3096-20082。
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3。
不适用于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1:
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2。
环境噪声限值 4: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Leq):
一级:≤50.0 dB
二级:50.1~55.0 dB
三级:55.1~60.0 dB
四级:60.1~65.0 dB
五级:>65.0 dB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Leq):
一级:≤40.0 dB
二级:40.1~45.0 dB
三级:45.1~50.0 dB
四级:50.1~55.0 dB
五级:>55.0 dB5。
测量方法 :
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测量:每个测点的20分钟等效声级(Leq),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记录车流量。
城市区域声环境测量:每个测点的10分钟等效声级(Leq),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5。
实施要求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6。
其他相关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其产生噪声的管理、评价和控制4。
建议
在进行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时,应严格按照GB 3096-2008标准执行,确保测量方法和限值符合标准要求3。
对于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噪声影响的情况,需参考其他相关标准或规范进行评价和管理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