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73735/2026-14298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
| 发文单位: |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建政发〔2026〕1号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5月1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建始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0日
建始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秩序,提升服务质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关于加强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鄂民政函〔2025〕91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鄂民政发〔202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城镇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集体组织成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
第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殡葬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采取专人负责或委托所在村(社区)落实管护责任;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可结合实际委托红白理事会协助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全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必须严格坚守公益属性,严禁以租赁、承包、合股、联营、转让等任何形式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途、改变服务范围。
第五条 各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所管辖公益性公墓具体管理方案,明确服务流程、岗位职责、管护要求、应急处置、服务规范等内容,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仅限为本辖区村(居)民(含辖区内村居民未迁入户口的配偶)、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非本辖区户籍常住人口(需提供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安葬服务,多村(社区)联建的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可覆盖联建村(社区)辖区。
第七条 申请安葬时,需提交逝者火化证明(土葬改革区凭死亡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墓位分配严格遵循“依次安排、公开透明”原则,严禁提前挑选、预订墓位,严禁优亲厚友、违规分配。
第九条 乡镇及以上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仅限于收取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生态安葬费,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严格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公益性公墓收取的费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收取的费用用于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公墓日常维护管理、其他殡葬事业等支出。所有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挪用、坐支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墓穴占地面积标准,严格落实“深埋、不留坟头、卧碑”等要求,积极推广骨灰撒葬、树葬、花葬及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指定区域江葬(河葬)或在公墓区域内骨灰撒葬、树葬、花葬及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骨灰不装骨灰盒、不立碑),每例一次性奖补2000元,资金从财政预算惠民殡葬补助中列支。奖补资金由逝者家属或经办人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发放。
第十二条 全县各公益性公墓管理责任主体,需在公益性公墓入口处、所在乡镇或村(社区)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信息,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便群众了解知晓,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各乡镇、村(社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家属或经办人将所属本辖区的死亡人员按规定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各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公益性公墓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各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通过发放倡议书、设置文明祭扫提示牌等方式,引导群众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扫、集体共祭、时空信箱、丝带寄哀思等低碳环保方式缅怀逝者。严禁在墓区从事污染环境的祭扫活动,对违规祭扫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在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祭扫高峰期,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值守,优化祭扫服务流程,强化墓区安全管理,保障祭扫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一墓一档”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逝者身份信息、墓位信息、安葬协议、收费凭证、亲属联系方式等,按规定做好归档及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构建多维度宣传矩阵,广泛宣传公益性公墓管理政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和文明祭扫理念。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群众自觉摒弃封建迷信思想和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营造全社会支持殡葬改革、参与文明祭扫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积极履职,齐抓共管,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制度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非法运输遗体的行为,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死亡人员户口。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保障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要依法保障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支持火化设备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文旅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殡葬相关工作的管理,督促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规审批、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途、开展营利性经营、违规分配墓位、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畅通监督渠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监督方式,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州出台新政策,从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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