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73735/2026-01286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 发文单位: |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建政办发〔2025〕5号 |
| 发文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建始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建始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优化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全县气象监测设施站网统筹规划、布局,并促进观测数据共享。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统筹规划与资源共享。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
第三条 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重要气象 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和站网优化调整应符合站网建设规划,并在项目实施前征询县气象局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成立由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政数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水文站等11个部门组成的部门联络组(以下简称“联络组”),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县气象局承担联络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气象局牵头召集部门联络员,通过定期通报、 联合协商等形式,开展组织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监测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通报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进展和资源共享情况,研究需要协 商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络组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 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 活动 。
第六条 各部门新建、改建的气象监测站网气象监测设施 及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气象标准或各行业标准,要做好部门和行业间数据格式、标准的充分衔接,逐步整合形成兼容适配的气象观测标准。县气象局要联合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全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和站网布局优化调整。新建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全县气象观测站网总体规划,统筹布局、统筹建设,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七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备案通报制度,适时向联 络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新建气象监测设施的, 在建成一个月内需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报县气象局备案,县气象局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备案造册。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 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事先向县气象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依托 大数据平台实现气象监测信息交换与共享。按照保守秘密、维 护权益的要求,各部门间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 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 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九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气象数字服务产品个性化定制、信息融合应用,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气象服务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始县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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