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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4 09:08 来源: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加大 减小
索引号: 011473735/2025-3809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建政办发〔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建始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建始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始县港口船舶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行为,有效改善通航水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始县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包括水工作业区、趸船)、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至港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作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相关名词含义为:

港口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残油<标点符号)缺少成对>等污染物质。

含油污水是指含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残余物的污水。

废油是指含油污水经过分离后产生的残渣或船舶拆解、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利用污染物接收站(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临时存储、转运等业务的单位。

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通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为清江干线恩施州段有关船舶、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单位提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在线预约与办理服务,为清江干线恩施州段沿线各地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实时查询和在线监管,实现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信息有效衔接、互通互认。

第三条 根据建始县港口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交通综合执法(海事)、城管、住建、科经等部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监管机制。

第四条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

(一)油污水舱(柜);

(二)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三)船长12米以上(含)的船舶应当设置船舶垃圾告示牌及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

(四)船舶污染应急设备。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六条 在建始县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码头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置。

涉及含油污水(含残油)、散装液体化学品的洗舱水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接收处置。

第七条 建始县辖区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水上从业人员要履行船舶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遵守船舶污染防治的各项法律规定。船舶进行污染物上岸交付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采用信息系统向港口码头或者污染物接收单位交付,并如实填报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供监管机构备查。

(一)落实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制定并执行船舶污染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污染防治工作的教育、培训,制定并演练好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开展防治船舶污染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储备必需的污染防治应急物资。

(二)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船舶靠港后,船员应主动将船舶污染物交付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港口码头岸上固态污染物收集点,并在信息系统上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船舶污染物送交频次应满足:

1.生活污水每月不少于2次(旅游淡季视具体情况交付);

2.船舶生活垃圾每航次,本港作业船舶据实及时交付;

3.含油污水(含残油)每半年不少于1次;

4.发生搁浅、触礁事故时应立即送交;船舶有沉没危险或者船员弃船,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柜<标点符号)缺少成对>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5.旧船拆解之前送交。

第八条 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应急器材,落实污染物处理工作。

(一)明显设置的污染物接收告知牌和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接收存储设施,通过符合资质的企业转运污染物。

(二)根据规划在部分吞吐量较大的码头前沿安装船舶生活污水上岸标准通岸接头和储存设施,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九条 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管理,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台账,使用船舶信息系统记录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港口码头自身产生的污染物按国家环保标准和港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船舶修造厂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及其相关作业应当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一)船舶修造厂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组织结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三)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从事水上拆解船舶作业的还应制定围油栏布设方案;

(四)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船舶修造厂应当通过符合资质的企业转运污染物。生活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交第三方回收处置。船舶拆解、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应交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船舶修造厂应当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废油回收处置协议。

第十二条 船舶修造厂应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台账,明确修造期间产生废油的处置流程,并对最终去向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由港区所在地政府负责规划,由市场主体进行建设、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所在地政府进行监管,其接收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和安全要求。

(一)接收设施、设备应包括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接收设施、储存设施及配套的标准通岸接头、输液软管、起吊设备等;

(二)有含油污水初步油水分离处理设施,经初步油水分离后产生的废油,应有专门储存设施进行临时储存;

(三)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应当接入当地市政污水管网;

(四)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并纳入城乡垃圾收集、处理体系;

(五)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明火标志、限制靠泊范围标志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告示牌。

第十四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应满足: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二)有保证船舶污染物接收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使用防污染专用船舶的企业,入港作业需要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签订作业所在地港口码头停靠协议。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人员应当掌握接收设备、器材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在船上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还应符合船员适任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制度,落实防污染责任,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船舶根据信息系统查看港区内船舶情况,每天巡航不得少于一次,巡航范围为建始县辖区内水域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确保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需求全覆盖;转运频次每两天不得少于一次,处置率须达95%以上。

(三)在作业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防备工作,接受海事、生态环境等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或者污染环境隐患,应按要求予以整改。

(四)遇有应急抢险、应急清污等突发事件时,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及时到达现场处置。

第十七条 鼓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规模化经营,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制度和公司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行为的正规化管理和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城管、住建、科经、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信息系统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实行监管,并实行闭环管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注册和使用信息系统,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转运涉及船舶、车辆的,必须明确移交及接收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方式,确定操作流程,落实相关责任。

(一)船舶应满足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运等要求,按规定向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相关作业手续并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作业信息,严格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确保作业和运输安全;

(二)采用道路运输转运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必须采用专用运输车辆或委托有相应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回收处置协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对所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分离后产生的废油,交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严格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回收经分离的废油,要落实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信息系统管理要求。污染物接收单位每转运一车、船(次)废油,应填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建立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污染物接收、处置情况,包括污染物来源、时间、品种、数量和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城管、住建、科经等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系统实施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全过程监管,并定期组织会商和联合执法。

(一)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使用情况,包括含油污水处置、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等;

(二)船港之间、港镇之间船舶污染物转运情况,包括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运作及台账记录情况;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后交由城管(环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和台账记录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事、城管、住建、科经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的监督管理。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残油)接收、转运、处置服务的承接主体;制定考核办法,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二)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负责对港口码头和船舶含油污水(含残油)等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将船舶生活垃圾上岸转运处置纳入城市垃圾一体化管理;指导完善港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开展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置及生活垃圾转运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建始县住建局负责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船舶港口生活污水处置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清江(建始段)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上岸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及防污染设备、器材配备的监督检查;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的统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船舶污染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六)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船舶修造厂相关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的监督检查;对船舶拆解、维修、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七)县财政局负责对船舶污染防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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