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我中心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支付黄希进工伤保险待遇的催告通知》,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黄希进工伤保险待遇,也未向我中心提出异议,我中心依法启动先行支付程序,先行支付了黄希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黄希进的工伤保险待遇65079.18元(大写:陆万伍仟零柒拾玖元壹角捌分)。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对本催告书不服,可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附件:《建始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
建始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3日
建始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的通知
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工伤职工黄希进2024年9月22日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2024年9月26日我中心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支付黄希进工伤保险待遇的催告通知》,要求你公司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支付黄希进的工伤待遇,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黄希进的工伤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之规定,我中心于2024年12月18日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黄希进(身份证号码:422822********1010)2022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间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65079.18元(大写:陆万伍仟零柒拾玖元壹角捌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如下: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65079.18元(大写:陆万伍仟零柒拾玖元壹角捌分)。
开户银行:湖北银行建始分行;账户名:建始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账号:190700120100013570。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追偿决定,责令你公司10日内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黄希进工伤待遇的费用。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请你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告知。
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建始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