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方式: | 0718-3239810 | 办公地址: | 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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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局党组书记、局长 向华锋
单位全称: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简称“县城管执法局”)
单位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60号
单位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单位办公电话:0718-3239810
单位简介:
2011年3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建始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0〕320号)和《州编委关于成立建始县城市管理局的批复》(州机编发〔2010〕43号)精神,经县编委2011年3月16日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成立建始县城市管理局,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6个股室(办公室、财务股、人事股、法制股、公共管理股、督查股),核定县城市管理局机关全额事业编制21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室正、副职各6名。
2018年10月12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37号、鄂发〔2016〕38号、恩施州发〔2017〕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按照《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深入开展“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县实现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着装及执法车辆标志标识全国统一。
2019年3月29日,根据《建始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建始县委 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始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建发〔2019〕4号)以及《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建办发〔2019〕21号)精神,以县城市管理局的行政综合执法、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将县城市管理局更名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由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县城市管理局的公益职能为基础设立县城市发展服务中心,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合署办公。不再保留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7个股室(办公室、人事股(党建办)、法制股、政务服务股、公共管理股、督察股、财务股),内设机构正职7名、副职1名。下设3个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是建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建始县园林局(副科级)、建始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州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执行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进、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执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执行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乱停乱靠、滞留侯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执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八)协助搞好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渣土扬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物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九)协助搞好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权。
(十)承担城市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管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垃圾清运处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文明执法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