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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3-17 14:49 来源:建始县财政局 字体:加大 减小
联系方式: 0718-3222374 办公地址: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28号


负 责 人:局党组书记 局长 肖艳军

联系电话:0718-3234333  

办公地址: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2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主要职能:

(一)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县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级与乡镇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三)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调整预算和县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县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县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县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负责全县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组织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根据预算安排,制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参与全县社会保障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县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

(九)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县政府债券的举借、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确认、谈判、签订贷款协定及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监管全县地方性金融类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管理全县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十)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县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从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十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十二)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编制县级和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三)负责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财经所有关工作;指导、管理村级财务和会计工作,指导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有关基金、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好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七)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县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十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县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并负责执行。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国有企业现代制度建设;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的制定、实施,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二十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县以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二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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