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梳理了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曾某销售侵犯“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0年12月4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曾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956元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9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会同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及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曾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别确认,销售的“啄木鸟”系列服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王某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锂电池冲击扳手案
2021年6月15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物资、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9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王某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包装标注为“大艺”牌商标的锂电池冲击扳手涉嫌商标侵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某生鲜超市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2年3月24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鲜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物资、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2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生鲜超市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发现该场所收银台处待售的“7号南孚电池无授权证明及商标注册资质证明、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执法人员立即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委托厂家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经该公司鉴定,上述‘7号南孚电池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孙某销售侵犯“红金龙”“芙蓉王”等注册商标的卷烟案
2022年10月21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物资、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人员与建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孙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外包装薄膜粗糙、防伪标识不清的“红金龙”“芙蓉王”等9个品牌的烟草制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并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烟草制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孔某销售侵犯“云鹤”商标专用权的食盐案
2023年7月5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孔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67.12元和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投诉举报线索,对孔某销售的“云鹤”牌食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批次生产的盐的外包装小袋属于假冒模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六、某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恩施土豆”商标专用权的土豆案
2023年11月24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销售中心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8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销售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土豆快递单上标有“恩施小土豆、正宗‘恩施小土豆”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恩施土豆”授权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七、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3年12月20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汽车维修中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2元和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6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Mobil”和“美孚”机油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美孚黑霸王15W-40”涉嫌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八、某门窗专卖店销售侵犯“派亚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门窗案
2023年12月22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门窗专卖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门窗专卖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房屋安装的门窗产品均印有“派亚轩门窗”字样,经“派亚轩”商标注册人现场辨认,确定该门窗产品为假冒侵权产品,并出具产品真假辨认证明材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派亚轩”注册商标资质或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凭证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九、某茶叶店销售侵犯“恩施玉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案
2023年12月23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2023年12月6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一红一绿”商标保护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印有“恩施玉露”注册商标标识的茶叶通用包装且不能提供商标使用授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十、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7月28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6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州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将正在申请尚未通过的专利号标注在“枸杞鸡蛋”包装标签上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