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省市场监管局编制的《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2021年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县局制定了《建始县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就实施《免罚清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罚清单》的制定目的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是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需要,是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助力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各单位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避免过罚不当或者强制不当的行为发生。
二、《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称免予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行政处罚种类。《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对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当事人依法查处。
《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三、《免罚清单》的实施要求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从严处理,但对不触碰安全底线,特别是对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一般性经营行为要坚持包容审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综合研判。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单位要通过指导约谈、行政建议、责令改正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坚持培训指导和宣传引导相结合。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对市场主体既要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正确解读,让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清单内容,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提高免罚清单的社会知晓度,更要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不予行政处罚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力度,引导其生产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以达到柔性执法的教育目的。
四、《免罚清单》的处理措施
(一)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要有检查记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改正情况,核实确认纠正情况后予以记录;指导约谈的应制作《约谈记录》;当事人自我改正的,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应进行跟踪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所有文书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留档保存。
(二)每月25日前向法规股报送《免罚清单》的实施情况(见附件2)。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始县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
罚清单(2021年版)
2.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免罚清单》案件月报表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
建始县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
1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
3 |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未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公司未按规定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 | 企业法人终止营业,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 |
9 | 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有关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 | 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情节轻微)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15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6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行为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 |
18 | 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 |
19 | 企业未在住所标明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的。 | |
20 |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分支机构名称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 |
21 |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未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
23 | 参加传销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5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7 |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
28 |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纤维制品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9 | 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的,学生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6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
34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 |
38 |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39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 |
40 | 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二)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 | |
41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43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5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46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47 | 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产品包装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8 | 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49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0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51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 1. 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1.已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2.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3.“驰名商标”字样未突出使用;4.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5.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6.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54 |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55 |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 |
5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发布的广告中使用;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5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未表明出处 | 1.广告引证内容合法,真实、准确;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5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5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的 | 1.消费者能辨明为广告;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2.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合法;3.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4.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5.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4 |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不符合相应标准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 |
65 |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 |
66 | 广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阻碍执法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广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阻碍执法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 |
67 |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营业执照信息、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或者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营业执照信息、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或者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68 |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 | 1.已取得相应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批准文号;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9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1.已取得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0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1.已取得兽药广的告批准文号;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1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的 | 1.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广告;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2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 | 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3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的;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4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75 |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76 | 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在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八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按照规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信息的。 | |
77 |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情节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8 | 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情节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9 |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情节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 |
8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的 | 1.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 1.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后,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2 | 经营者拒不提供成本监审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成本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价格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拒不提供成本监审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成本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3 | 违反《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公布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不完整的 | 1.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但购销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的,或者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8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8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1.进口的药品数量较少,且在境外已经合法上市;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
8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8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但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的;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 |
89 |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 |
90 | 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医疗器械持有人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
91 | 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
92 | 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 |
93 | 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持有人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
9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9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
9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
9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未定期核验更新的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 |
9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
9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
1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1.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且不知道属于假冒专利产品的;2.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
101 |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
102 |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1.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附件2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免罚清单》案件月报表 |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类别 | 免罚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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