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3.已修改、废止、失效和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本部门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包括信息索引号、名称、文号、产生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本部门信息公开具体情况,包括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受理程序、注意事项,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监督救济渠道和《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 机构人员 | 职能职责 | 依据“三定”规定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 领导团队 | 领导姓名、职务、分工、标准工作照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
| 职能股室 | 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联系方式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全社会 | |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情况(含增减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信息 | 依据、条件、程序 | 本部门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 全社会 |
| 行政许可结果 | 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全社会 | |
| 依权行使职权事项及行政处罚信息 | 依据、条件、程序 | 依职权行政职权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全社会 |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本部门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包括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 重大建设项目 |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时间、是否听证、责任部门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 全社会 | |
| 公益事业建设 | 食品安全监管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通告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 | 全社会 |
| 药品安全监管 | 药品流通安全监督检查(含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全社会 | |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计划、依据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 全社会 | |
| 招考录用 | 事业单位招录、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 全社会 | |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情况、通报等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七)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四)依法处理并公开抽查结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七)统一公示渠道。抽查计划、受检名单、检查事项、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公开公示的情形除外。 | 全社会 |
| 决策预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公告和征求意见稿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 全社会 | |
| 建议提案办理 | 年度建议提案总体办理,主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办理工作动态,代表或委员满意度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
| 回应关切 | 针对热点关注、网民留言、舆论焦点、重大舆情、案情情况等信息回应,来信公示,消费警示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全社会 | |
| 通知公告 | 1.公示信息2.公 告信息3.通知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年报 |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2025年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责任编辑: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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