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始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建始县**镇**母婴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282**********2
住所(住址):湖北省恩施州**县**镇**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会
身份证件号码: 42282*********25
2026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建始县**镇**母婴用品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经营产所内货架上摆放的5个“全硅胶拇指安抚奶嘴”(执行标准:Q/BT2-2017,生产日期:2020/12/20,有效日期:2025/12/19)、10个“倍儿欣护唇奶嘴”(执行标准:GB4806.11-2016,生产日期:2020/12/20,有效日期:2025/12/19)上述两种产品均超过其外包装上标示的有效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超过有效日期的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始市监强制﹝2026﹞13号)。本局于2026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卢*会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两种产品“全硅胶拇指安抚奶嘴”“倍儿欣护唇奶嘴”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从建始县**镇**儿童百货商场同时购进的,“全硅胶拇指安抚奶嘴”购进数量是8个,购进单价16.00元/个,金额128.00元,购进后摆放在经营产所内以20.00元/个的单价对外销售,至2026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全硅胶拇指安抚奶嘴”已销售3个,剩余5个尚未销售,已超过其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有效日期,货值金额为100.00元、“倍儿欣护唇奶嘴”购进数量是12个,购进单价6.00元/个,金额72.00元,购进后摆放在经营产所内以10.00元/个的单价对外销售,至2026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倍儿欣护唇奶嘴”已销售2个,剩余10个尚未销售,已超过其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有效日期,货值金额为100.00元,上述两种超过有效日期的产品货值金额共20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无法确认上述两种产品在超过有效日期后是否进行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卢*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相关情况,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有效日期产品的事实; 3.向当事人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编号:建始市监强制﹝2026﹞13号)及相关文书《财物清单》1份(编号:建始市监物﹝2026﹞13号)。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日期的产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全硅胶拇指安抚奶嘴”“倍儿欣护唇奶嘴”的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2026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始市监罚告〔2026〕10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做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责令停止销售,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中所规定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情形,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5个“全硅胶拇指安抚奶嘴”和10个“倍儿欣护唇奶嘴”;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决定,将罚没款缴至湖北银行建始支行(收款人户名:建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70*************7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 内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手机端和电脑端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1.手机端在微信中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进入界面,申请行政复议;2.电脑端通过输入网址https://xzfy.moj.gov.cn/进入“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申请行政复议。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