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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市监处罚〔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2-09 09:54 来源: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始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方*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282*********7N

住所(住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社区**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东

身份证件号码: 42282**********15

2025年12月5日,本局根据上海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建始县**镇**社区**广场**一楼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有标注“袋鼠”字(图)样的服装共计122款(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建始市监先登物〔2025〕7号)。经该上海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现场初步辨认,上述“袋鼠”字(图)样服装均疑似为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对应的供货单位合法签章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及商标合法证明文件。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122款服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建始市监先登〔2025〕7号)。2025年12月8日,本局依法委托上海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服装进行辨认。2025年12月12日,本局收到上海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证明》,该公司确认上述“袋鼠”字(图)样服装其中19款(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建始市监物〔2025〕105号)均系假冒侵权商品。2025年12月16日,经批准,本局对上述19款涉案“袋鼠”服装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袋鼠”字(图)样正品服装共103款(详见《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建始市监解登物〔2025〕1号)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始市监强制〔2025〕105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建始市监解登〔2025〕1号)及辨认证明。2025年12月19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核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围绕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全面收集证据,查实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袋鼠”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上海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18011号,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续展有效期至2034年12月29日。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经查,2024年6月,武汉人员梁某宇与李某莲商议合伙经营“袋鼠男装”。2024年7月6日,李某莲与袋鼠男装湖北营销中心签订《“袋鼠男装”湖北特许加盟协议》,同年7月10日与建始县**镇**百货签订专柜经营合同,将经营场所租赁于**广场**百货一楼,并对该场所进行装修。2024年9月18日,该场所竣工后,李某莲与梁某宇签订《服装店合伙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由梁某宇负责财务资金管理及货品采购,梁某宇开始从武汉地区采购“”字(图)样的服装,李某莲负责店面管理与记账。双方合伙经营一年后,因合作不愉快,于2025年9月14日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该服装店由李某莲单独经营。2025年9月23日,李某莲的丈夫方某东以其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并接手该店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5年12月5日检查之日,当事人店内待售的上述“”字(图)样服装均为剩余库存,共122款,共383件(条)。2025年12月9日,经“”商标注册人上海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辨认如下:1.我司正品“袋鼠”品牌服装每一件都有独立编码的防伪标签,该店所售部分“袋鼠”服装无防伪标签;2.该店销售的部分“”品牌服饰非我司生产,确认当事人待售的上述“”字(图)样服装其中19款共计33件(条)均系假冒侵权商品,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名称 品牌 款号 标价(元) 数量 单位 备注1 羽绒裤 袋鼠 830 1128.00 1 条 2 休闲裤 袋鼠 812 629.00 1 条 3 休闲裤 袋鼠 6A08 768.00 2 条 4 羽绒服 袋鼠 59820 2658.00 2 件 5 休闲夹克 袋鼠 808 1058.00 5 件 6 休闲茄克 袋鼠 9931 1058.00 3 件 7 休闲茄克 袋鼠 18810 929.00 3 件 8 休闲夹克 袋鼠 9912 1058.00 1 件 9 休闲夹克 袋鼠 7999 1058.00 4 件 10 休闲夹克 袋鼠 8829 918.00 1 件 11 休闲服饰 袋鼠 JP-8508 1058.00 1 件 12 加绒皮衣 袋鼠 JP-24518 1628.00 1 件 13 休闲茄克 袋鼠 6206 1058.00 1 件 14 休闲茄克 袋鼠 9931 1058.00 1 件 15 针织羽绒服 袋鼠 83351 2198.00 2 件 16 双面呢茄克 袋鼠 83307 2058.00 1 件 17 脱卸皮羽绒 袋鼠 7690 2198.00 1 件 18 羽绒服 袋鼠 7688 1998.00 1 件 19 卫衣 袋鼠 321 549.00 1 件 合计 33件(条);货值金额42069.00元2025年12月12日,本局收到上海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相关商标注册资质证明。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因当事人上述涉案“”字(图)样服装的款号及商品码均为虚假编造,店内收银系统无法查询到上述侵权商品的真实销售情况,自双方解除合伙协议后,当事人与梁某宇再无联系,也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真实购销明细或其他财务凭证。故上述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42069.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2. 现场笔录2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建始市监先登〔2025〕7号)及财物清单(建始市监先登物〔2025〕7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建始市监解登物〔2025〕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始市监强制〔2025〕105号)及财物清单(建始市监物〔2025〕105号)各1份,现场照片21张,《协助辨认通知书》(建始市监辨鉴通〔2025〕5号)1份,《辨认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侵犯“袋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3. 询问笔录1份,袋鼠品牌男装特许加盟合同书1份,世贸百货经营合同2份,服装店合伙经营合同1份,解除合同协议书1份,情况说明1份,投诉书1份,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袋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事实;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市场主体查询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2026年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始市监罚告〔202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交证据材料,通过查询湖北省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息,未发现当事人五年来商标侵权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属于首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经本局召开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会议集体讨论决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共19款33件(条);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北银行建始支行(开户名:建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70***********7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手机端和电脑端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1.手机端在微信中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进入界面,申请行政复议;2.电脑端通过输入网址https://xzfy.moj.gov.cn/进入“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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