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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城执罚决〔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02-06 09:40 来源: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当事人:高**,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8709******,住址:长春市朝阳区**乡**村委**组,电话号码:13469****82。

2025年10月11日,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高**涉嫌超范围执业违法线索及相关佐证资料的函》,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超范围执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在***镇老板厂1组产业路项目工程、**村*组产业道路补短板项目工程、***镇***村**组至***村*组产业循环路建设项目工程、**镇**社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工程四个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5条“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以上四个项目均签订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且合同中均载明由当事人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属于违反上述规定违规执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明细,在当事人担任上述四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期间,每月按4500元发放固定工资,未因增加监理项目而额外获得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当事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范围违规执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证据二、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证据三、对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全程执法视频记录。

证据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共***镇党委会议纪要》《湖北省建始县衔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单》《劳动合同书》《高**工资发放明细》复印件。

证据五、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高**涉嫌超范围执业违法线索及相关佐证资料的函》。

上述证据,形式完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违规执业的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规定。

2025年12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城执罚告〔2025〕13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该违法行为的相关情节与危害后果及处罚幅度中“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监理的四个项目均已竣工验收,无需责令改正,且未查实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范围违规执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2月2日

责任编辑:吴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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