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谭**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建)文综罚字〔2025〕13号
当事人:谭**。
谭**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之规定进行处罚。依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一般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圆整(200元),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圆整(3700元)的行政处罚。
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