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城执罚决〔2025〕21号
当事人:高**,男,汉,1970年6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7006******,联系电话:13297****93,住址:湖北省建始县景阳镇***村*组*号。
2025年7月10日,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机关移交《关于高**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规划意见认定的函》,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对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9年12月18日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140.00㎡。2010年2月当事人动工建设房屋,2011年房屋建设完工。建设现状为:用地面积150.49㎡,建筑占地面积150.49㎡,总建筑面积522.92㎡,计容建筑面积522.92㎡,建筑层数3层,框架结构。经竣工现状对比景阳集镇移民迁建规划要求,当事人所建设的房屋违规建设情况为: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0.49建筑㎡,新增用地建筑面积(计容)18.02㎡,其中:1.一F新增建筑面积1.81㎡;2.1~2F新增建筑面积7.00㎡;3.3F新增建筑面积7.00㎡;4.冲楼新增建筑面积2.21㎡。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建始县景阳镇***社区*组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属实。
有关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全程执法视频记录。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四、景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高**房屋相关手续的函。
证据五、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高**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规划意见认定的函》。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 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025年7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城执责改通〔2025〕192号),责令当事人在7月25日前自行整改,依法按程序申(补)办相关建设手续。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2025年8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城执罚告〔2025〕8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且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18.02㎡,罚款壹仟伍佰肆拾贰元陆角贰分(1542.62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