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建城执罚决〔2025〕17号

发布时间:2025-08-21 14:47 来源: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城执罚决〔2025〕17号


当事人:徐*,男,汉,1980年11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011******,联系电话:13597****09,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大道***·*****栋*单元****室。

根据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行政处罚意见的函》的认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7月6日与建始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划方案情况:用地面积200.00㎡,建筑占地面积200.00㎡,房屋总层数为6+1,二楼以上允许正面外挑不超过1.0㎡,背面外挑不超过1.5㎡(外挑投影部分不属于房屋用地范围,且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2014年12月当事人动工建设房屋,2015年12月房屋建设完工。现根据规划意见,建设现状为:用地面积200.00㎡,建筑占地面积200.00㎡,总建筑面积1377.66㎡(外挑部分建筑面积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1377.66㎡,建筑层数7层,框架结构。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设的房屋违建建筑总面积为71.18㎡,其中:1.外挑部分超出允许外挑范围,新增建筑面积55.11㎡(其中2~5F建筑面积40.00㎡,6F建筑面积10.00㎡,7F建筑面积5.11㎡);2.超规模建设的冲楼,新增建筑面积16.07㎡。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建始县业州镇**社区******安置小区**号处所建设的房屋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有关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2Y0**)、《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编号2Y0**-**)。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全程执法视频记录。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五、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行政处罚意见的函》。

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 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城执责改通〔2025〕123号),责令当事人在5月2日前自行整改,依法按程序申(补)办相关建设手续。2025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2025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城执罚告〔2025〕7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且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鉴于当事人的房屋违法建设情况符合城乡规划,本机关聘请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违建建筑总面积71.18㎡,经规划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罚款捌仟贰佰肆拾伍元玖角叁分(8245.93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8月4日

责任编辑:向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