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罚〔2021〕 47 号
当事人:恩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19住所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组法定代表人:姚** 身份证件号码:422822****18
2021年6月1日,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熟卤土家腊后腿肉”(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熟卤土家腊香肠”(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熟卤土家腊五花肉”(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进行了随机抽样,并委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6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恩施州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告知通知书》(NO:0000120)1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3份,编号分别为(No:SH20210602065、No:SH20210602066、No:SH20210602067),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查,2021年6月1日,当事人生产“熟卤土家腊后腿肉”(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102袋、“熟卤土家腊香肠”(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82袋、“熟卤土家腊五花肉”(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100袋。生产上述批次食品的腊肉系当事人自己烘制,烘制腊肉所用的猪肉从武汉盛翔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恩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仓库内有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熟卤土家腊后腿肉”73袋,“熟卤土家腊香肠”38袋,“熟卤土家腊五花肉”52袋。当事人称上述食品是收到《检验报告》后召回的。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显示,“熟卤土家腊后腿肉”(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的销售情况:2021年6月1日至6月29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对其随机抽样,以58.00元/袋的价格购买8袋,出厂检验消耗6袋,以35.00元/袋的价格参加展会活动销售20袋,以35.0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相惠特产15袋、喜购惠23袋、恩施杨玉超卤菜店15袋、恩施乐购便利店10袋、来凤县绿野生活超市5袋,货值金额共计3544.00元。
“熟卤土家腊香肠”(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的销售情况:2021年6月1日至6月26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对其随机抽样,以58.00元/袋的价格购买8袋,出厂检验消耗6袋,以34.80元/袋的价格参加展会活动销售20袋,以34.8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上海品青商贸7袋、个体户李杰15袋、董杜丹26袋,货值金额共计2830.40元。
“熟卤土家腊五花肉”(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的销售情况:2021年6月1日至6月26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对其随
机抽样,以58.00元/袋的价格购买8袋,出厂检验消耗6袋,以34.50元/袋的价格参加展会活动销售20袋,以34.5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恩施杨玉超卤菜店15袋、喜购惠21袋、董杜丹20袋、华联特产10袋,货值金额共计3431.00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熟卤土家腊后腿肉”(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熟卤土家腊香肠”(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熟卤土家腊五花肉”(酱卤肉制品 规格:380g)的货值金额共计9805.40元,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提供的成本核算表显示其生产的“熟卤土家腊后腿肉”的成本为33.02元/袋,“熟卤土家腊香肠”的成本为31.40元/袋,“熟卤土家腊五花肉”的成本为31.02元/袋。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召回。故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所得为878.5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5日对成功召回的上述“熟卤土家腊后腿肉”73袋,“熟卤土家腊香肠”38袋,“熟卤土家腊五花肉”52袋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恩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事实;
二、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的事实;
三、《检验报告》(:No:SH20210602065、No:SH20210602066、No:SH20210602067)各1份,《恩施州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告知通知书》(NO:0000120)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熟卤土家腊后腿肉、“熟卤土家腊香肠”、“熟卤土家腊五花肉”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四、武汉盛翔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息县白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复印件1份,《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件1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所用原材料来源合法的事实;
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生产台账1份,销售记录3份,成本核算表1份,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熟卤土家腊后腿肉、“熟卤土家腊香肠”、“熟卤土家腊五花肉”的生产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生产成本的事实。
六、处理报告打印件1份,处罚通告打印件1份,召回通知1份,退货明细表1份,退货证明7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及在公司内部召开会议开展自查,问责相关负责人和召回抽检不合格“熟卤土家腊后腿肉、“熟卤土家腊香肠”、“熟卤土家腊五花肉”及召回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市监罚告〔2021〕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开展公司内部自查,问责相关负责人,发布违法产品召回通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卤土家腊后腿肉”73袋,“熟卤土家腊香肠”38袋,“熟卤土家腊五花肉”52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878.50元;
三、处罚款3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0878.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湖北银行建始支行(开户名:建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700****7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9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