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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7号

发布时间:2021-09-27 11:31 来源: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罚〔2021〕27号

当事人:建始县三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2****9F

住所:建始县三里乡三里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422822****31

联系电话:13477****96

住址:湖北省建始县三里乡三里社区*组

2021年6月3日,本局接到三里**管理人员上报称该校待用的冻猪肉有臭味,请求查验,本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当事人待用的冻猪肉(生产日期:2021年3月28日)包装于黑色朔料袋内,通过感官嗅觉辨别有明显的腐臭味,故判定该批冻猪肉感官性状异常,为查明案情,现场依法对上述冻猪肉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给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建市监登保〔2021〕1号)。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30日已涉嫌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热食制品,2021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尚未使用的上述批次冻猪肉21.9千克依法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市监强施〔2021〕25号)及清单,同时告知当事人查封物品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1年6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月香公司)于2020年4月8日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获得向当事人供应食材的资格,2021年5月23日当事人以40.00元/千克的价格通过**公司冷藏车配送购进了外包装为白色编织袋的冻猪肉(名称:带皮五花肉,重量: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8日,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湖北省建始县银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建始县县城北209国道1900公里处,下同)60千克,共3袋,金额为2400.00元,当事人将上述冻猪肉验收后贮存于食材库专用冰柜内待用。2021年5月30日14时左右,当事人的食堂工作人员取出上述冻猪肉25千克(1袋)放入炒菜区炒锅内加入冷水煮至沸水解冻,15时左右捞至洗菜区进行粗加工时通过感官嗅觉辨别发现有轻微臭味,食堂工作人员对此情况未上报也未立即停止使用,仍将感官异常的上述批次冻猪肉加工成半成品继续按照晚餐菜谱制成热食“榨广椒炒五花肉”,烹制完成后运至消费窗口以定价6.50元/人(餐)的价格对外经营,当日用餐人(餐)数共计687人(餐),其中陪餐老师1人、有学籍学生683人、无学籍学生3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热食制品当餐已全部销售完毕。截至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检查之日,本局未接到该校师生不良反应情况报告,因当事人属于自主经营的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定价餐值由实际使用的食材餐值和加工成本组成,未产生实际利润,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1年6月1日15时左右,当事人的食堂工作人员取出另外35千克(剩余的2袋)上述批次冻猪肉放入洗菜区水池使用冷水解冻,时间近17个小时,截至2021年6月2日8时左右,当事人的食堂工作人员将解冻好的35千克上述批次冻猪肉全部进行了粗加工和切配,并置放于操作间操作台上,当日15时左右再将加工完成的上述批次冻猪肉半成品放至炒菜区待用,在使用过程中通过感官嗅觉辨别有明显臭味,遂将已烹制的部分上述批次冻猪肉13.1千克自行倒掉,并于2021年6月3日将情况上报本局。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未缩短解冻后高危易腐烂的上述批次冻猪肉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对法定代表人李天昊、安全管理员王卫民、验收员胡建凡、会计叶有高、操作间人员(崔桃平、向青珍、汪俊峰)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共7份,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2份(9张),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3份(5张),现场调取的菜谱1份、食品留样记录2份、监控视频资料9份,现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市监强施〔2021〕25号)及财物清单(编号:0001343)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依法查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批次冻猪肉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配送单复印件(单据号:XSD20210500542)1份,采购入库单打印件(日期:2021.5.23)1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No.019117788、019119687、019116548、019116597)4份,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No.4241951416、4241951057、4241951174、4241950903)4份,外环境监测标本登记表复印件(采样时间:2021.3.18)1份,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复印件(采样日期:2021.3.12)1份、肉品品质检验报告(报告日期:2021.3.28)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冻猪肉来源、时间、数量、价格及检疫检验合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出库单打印件(日期:2021.5.30、2021.6.2)2份,财务核算明细表复印件8份,窗口消费表打印件(消费日期:2021.5.30),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销售价格及数量的事实;

6.本局执法人员对建始县银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法定代表人金朝庆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调取的销售情况表复印件9份,商品验收(调拨)单复印件11份,采购计划复印件1份,制冷系统运行记录复印件3份,屠宰及肉品品质检验台账(3月)复印件1份,库存商品日报表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冷冻库拍摄的照片打印件2份(3张),车辆消毒登记表打印件1份,证明上述批次冻猪肉的外包装信息及生产商生产、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事实;

7.本局执法人员对****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商品出库单复印件12份,现场检查配送仓库拍摄的照片打印件5份(7张),对负责人吴辉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采购项目合同书复印件1份,对建始县高坪镇初级中学、高坪镇望坪初级中学、花坪镇唐坪小学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调取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7份,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7份,外环境监测标本登记表复印件7份,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复印件7份、肉品品质检验报告7份,证明供货方的配送资质及给当事人配送的上述同批次冻猪肉无质量安全问题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签字捺印,并核对。

2021年9月17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市监罚告〔2021〕27号),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7.3.3应缩短解冻后的高危易腐食品原料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食品原料的表明温度不宜超过8℃”、7.3.6应及时使用或冷冻(藏)切配好的半成品”要求对采购的上述批次冻猪肉即时制作加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待加工过程中已发现上述批次冻猪肉感官性状异常,仍继续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5月30日使用过程中已发现上述批次冻猪肉感官性状异常,仍继续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案食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的规定,应属于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使用上述批次冻猪肉过程中发现异常履行了自查上报制度,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合理性的原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 ”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查封的冻猪肉21.9千克;2.处罚款6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湖北银行建始支行(开户名:建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700****7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或者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郑世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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