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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医疗保障局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03 15:04 来源:建始县医疗保障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0〕32号)以及国家、省、州、县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实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医疗保障业务和法治工作高质量协同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场所专栏、自主查询终端、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切实落实好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相关内容以及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并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

3.加强事后公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撤销、更新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在统一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我局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记录医疗保障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3.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数据化记录归档管理,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以及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1.明确审核机构和审核责任。我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我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机构是指我局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职责的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解决法制审核专业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具体承担案件办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对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明确审核范围。合理确定审核领域,做到应审尽审,合法有效。制定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1)追回或者拒付医保基金数额较大的;

(2)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

(5)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6)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

(7)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8)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7)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或是否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应将《案件处理呈报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以及相关证据、资料交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根据审核情况,按不同情形提出法制审核书面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4)超越执法权限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行政执法机构或承办人员应根据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程序。法制审核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3—5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要求。行政执法机构或承办人员与法制审核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将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把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工作部署,有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本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配齐配强医疗保障系统一线执法力量,不断优化一线执法队伍的人员结构,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三)健全制度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通过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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