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2028)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具体的经营项目,并在县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申请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3.贷款标准:个人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承贷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4.贷款贴息:符合规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捆绑式”贷款,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贷款标准: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承贷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4.贴息标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2028)
(一)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人员)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
2.申报条件:在本县内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二)高校毕业生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毕业5年内在县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在县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三)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返乡创业人员。
2.申报条件:5年内在县内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 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三、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2029)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处于未就业和灵活就业状态的人员。
2.参加免费培训:培训对象可以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用于培训开支。
3.生活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等)期间,可以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的标准申领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二)技能提升培训
1.参加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的,在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2.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学徒制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中级工培养期限1年,高级工培养2-3年,培训内容要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在确定期限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给予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
四、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3129)
(一)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退役军人)
1.申报对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6周岁以上)(退役1年以内的军人)就业1 年以上的县内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各类经济组织。
2.申报条件: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务工协议,并已连续就业1年以上(申报时仍然在岗),提供满12个月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银行工资流水记录或为吸纳对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保。
3.补贴标准: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
(二)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1.申报对象: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招用人员就业补贴政策
1.申报对象: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给予1000元/人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五、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3129)
(一)吸纳“五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1.申报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申报条件:招用的“五类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招用的“五类就业困难人员”需持有公共就业部门发放的载有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就业创业证》,且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属招用前认定的。
3.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二)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1.申报对象: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0年6月1日之后毕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3.补贴标准: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最长不超过1年。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1.申报对象:2022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的人员类别有:国企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长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以上各类人员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并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登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补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345.6元/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100元/月(建始籍人员在州外缴纳社保金额低于建始本地最低档次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补贴)。
六、失业保险费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9388)
1.申领对象: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包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2.申领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根据参保企业上年度末裁员或裁员(减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得参保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2028)
1.申领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2.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待遇标准:1368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八、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2028)
1.申领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在职劳动者。
2.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3.申领标准:1.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补贴标准;2. 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补贴标准; 3.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补贴标准。
九、就业见习政策(咨询电话:0718-3325020)
1.见习对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2.见习时长: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见习单位及要求:经人社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4.补贴标准: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
十、一次性交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3129)
(一)省内县外交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3129)
1.申领对象: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
2.申领条件:通过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
3.申领标准:给予不超过300元/人标准一次性交通补助。
(一)省外交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718-3223528)
1.申领对象:省外务工的脱贫人口
2.申领条件:通过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
3.申领标准:给予不超过500元/人标准一次性交通补助。
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