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始县2025年度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5〕17号),我县已印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始县2025年度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建政办函[2025]28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规定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7号),明确市州人民政府应每年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标准。《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的工作提示》,明确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
建始县2024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8879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542元,2025年调标后均达到上述指标要求。
二、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我县按9180元/人/年(765元/人·月)进行分档差额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0-2000元的,按7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1-4000元的,按6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1-6000元的,按5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1-8000元的,按4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8001-9180元的,按365元/人·月保障。
(二)农村低保标准
我县按6900元/人·年(575元/人·月)进行分档差额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0-2000元的,按57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1-3000元的,按40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1-4000元的,按35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1-5000元的,按30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1-6900元的,按250元/人·月保障。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继续执行以下重点救助标准。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三、特困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53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535元/人·月。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63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635元/人·月。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995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由1883元提升至2000元/人·月。
4.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照料护理费392元/人·月。其中,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由县本级统筹240元/人·月,用于分散特困人员事务性和服务性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按年度结算,结余护理费支付给特困对象或监护人账户。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2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照料护理费492元/人·月。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74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照料护理费由1883提升至2000元/人·月。
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11号)第二十条规定: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并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县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四、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1.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继续执行1530元/人·月。
2.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继续执行2448元/人·月。
五、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建始县民政局
2025年10月27日
建始县2025年度
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方案
(代拟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5〕17号),拟对2025年建始县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量化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
继续执行765元/人·月。
按9180元/人·年(765元/人·月)分档差额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0-2000元的,按7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1-4000元的,按6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1-6000元的,按5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1-8000元的,按4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8001-9180元的,按365元/人·月保障。
二、农村低保标准
由570元/人·月提高到575元/人·月。
按6900元/人/年(575元/人·月)分档差额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0-2000元的,按57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1-3000元的,按40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1-4000元的,按35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1-5000元的,按30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1-6900元的,按250元/人·月保障。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继续执行以下重点救助标准: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继续执行153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535元/人·月。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继续执行163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635元/人·月。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878元/人·月提高到2995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2000元/人·月。
4.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继续执行1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照料护理费392元/人·月。其中,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继续由县本级统筹240元/人·月,用于分散特困人员事务性和服务性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按年度结算,结余部分继续支付到特困对象或监护人账户。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继续执行12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照料护理费492元/人·月。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624元/人·月提高到274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8元/人·月,照料护理费2000元/人·月。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1.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继续执行1530元/人·月。
2.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继续执行2448元/人·月。
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