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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8 15:30 来源:建始县民政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解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1)5号)。

对象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申办流程:个人申请—— 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县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条件:申请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州户籍或者非本州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州;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州低保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符合规定。

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有经县级及以上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享受我州规定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医疗待遇)、高龄失能(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且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以及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二)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 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社会捐 赠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勤工俭学收入;

(三)规定期限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新建或新购房后结余部分除外);

(七)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 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其他残疾人及老年人通 过打零工、种植(养殖)等所得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部分;

(八)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2)11号)。

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 、二、三级的智力、精神 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 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办流程:个人申请 — — 乡镇(街道)受理、

审核、确认——县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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