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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8 15:15 来源:建始县民政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解读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机制的通知》(鄂民政发〔2019〕10号)、《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发 〔2019〕19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2〕43号)、《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55号)。

政策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政策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每人每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每人每月。

政策衔接:1.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2.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5.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 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类补贴。6.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两项补贴。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任意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民政通”微信小程序进行全程网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定权限下放乡镇。乡镇(街道)民政办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初审,并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对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和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困难残疾人对象进行审核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4.动态管理。州县两级民政部门协调公安、卫健、残联、人社等部门,完善残疾人信息共享比对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走访等方式,定期(州级每季、县级每月)开展发放对象信息比对工作,在每月信息比对基础上,每季度对不少于20%的乡镇(街道)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发放对象,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5.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及时将残疾人申请两项补贴审核结果和退出享受两项补贴情况反馈当事人,每月以公示栏形式对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退出享受两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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