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始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 序号 | 项目资金名称 | 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代发银行 | 主管部门 | 备注 |
| 1 | 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1]5号) 《建始县民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建民政发[2022]92号) | 城乡低保对象 | 城市低保标准为6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00元/人/月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2 |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2]11号) 《建始县民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建民政发[2022]92号) | 城乡特困人员 |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800元/人/月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3 |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物价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410号) 《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323号) 《州发改委关于启动2022年10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恩施州发改价格[2022]9号) | 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 | 农村特困40元/人,城市特困65元/人,农村低保40元/人,城市低保65元/人,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4 |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电费补贴 | 《建始县民政局关于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进行2022年上半年电费补助的通知》(建民政发[2022]93号) | 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 | 每人每月补助10度电,即5.3元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5 | 临时救助金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1]6号) 《建始县民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建民政发[2022]92号) | 临时生活困难对象 | 按660元的倍数救助。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6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全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民政发〔2022〕24号)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分散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45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149元/人/月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7 | 孤儿助学金 | 《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民办发〔2019〕7号) | 孤儿 | 10000元/人/学年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8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 |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恩施州财社发[2018]521号)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建财社发〔2019〕158号) | 城乡低保高龄老人(80周岁以上)和失能老人(60周岁以上) | 80至89岁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岁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00元;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9 | 高龄津贴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函〔2016〕6号) | 年满80周岁以上建始籍老人 | 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建始一级”高龄津贴,标准为50元/月;90-9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建始二级”高龄津贴,标准为10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建始三级”高龄津贴,标准为500元/月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10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发〔2016〕5号)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 | 城乡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 | 发放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 11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民政局 | ||
| 12 | 免除特殊困难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免除全省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7号) | 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人群 | 按家庭困难程度据实减免的标准实施 | 农商行建始支行 | 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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