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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民政局 建始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建始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09:34 来源:建始县民政局 建始县财政局 字体:加大 减小
索引号: 011473735/2024-399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建始县民政局 建始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建民政发〔2022〕14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1〕6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现将《建始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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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一、对象认定

临时救助是针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困难救助和支出型困难救助。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1、急难型困难救助。不论国籍、户籍,不论其是否正在享受其他救助,只要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

2、支出型困难救助。县内户籍人口或者常住人口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低保对象;

(4)低保边缘家庭;

(5)支出型困难家庭;

(6)“三类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1.8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低保相关规定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低保相关规定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缴费凭证,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万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万元(含)的按照1万元扣减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教育、医疗等各类必需支出应扣除通过政府、社会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三类对象”是指经县乡村振兴局动态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2021年为6000元),有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2021年为6000元),有致贫风险的一般农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因病因突发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的农户,既可以是建档立卡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急难型困难救助。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

2、申请支出型困难救助。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者“鄂汇办APP”在线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能够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获得急难型困难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困难救助。

三、家庭调查

1、入户核查。受理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拟救助金额。原则上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按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核查人员需2人以上,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驻村公务员或村(居)委会人员组成,核查人须对核查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调查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2、信息核对。对拟救助的对象,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授权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进行核对,由乡镇民政办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核对并反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在册低保、特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原则上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3、简化程序。急难型困难救助对象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救助,可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四、民主评议

对拟救助的对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不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不予救助。

五、审核审批

1、委托乡镇审批。单笔拟救助金额低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的,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民政办完成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县民政局审批。单笔拟救助金额达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民政办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配合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4、每月25日前乡镇民政办将临时救助月报表及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月底前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

六、救助标准

1、急难型困难救助标准。急难型困难救助金额,按突发事件实际支出情况分别给予救助。支出额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按不超过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给予救助;支出额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至6倍以下的,按不超过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6倍给予救助;支出额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7倍以上的,按不超过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7至12倍给予救助。临时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突发事件的实际支出。

对因火灾等情形导致救助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特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00—500元(低保)、300元以下(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三类对象”)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火灾需要核定住房修建补助的对象,由民政局会同乡镇一起及时核查。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支出型困难救助标准。

(1)特困、低保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个人自费在1万元以下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下同),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5万元;支出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8万元;支出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1.2万元;支出在4万元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2万元。特困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救助起付线,低保对象救助起付线为0.3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三类对象”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个人自费在1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3万元;支出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5万元;支出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8万元;支出在4万元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1.5万元。救助起付线为0.4万元。

(3)对因子女上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不超过0.8万元。

(4)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参照本款第(1)、(2)条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一般应以城市月低保保障标准的倍数发放,不超过最高救助金额。

七、资金管理

1、设立备用金。为确保急难型困难救助时效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足额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2、公示公开。每月10日前,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公示上月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额等信息,并建立台账,接受社会监督。

3、依规救助。一般情况下,同一对象、同一事由、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救助,不得突破限额,因家庭特别困难确需再次救助或突破最高救助金额的,可通过乡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4、对象责任。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接受其社会救助申请,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八、主动救助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结对帮扶干部作用,及时掌握辖区内群众,特别是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三类对象”的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不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监测户人口信息比对,实行动态监测。

九、强化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抓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从事临时救助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十、完善档案

1、及时录入系统。各乡镇要按要求及时将临时救助申请人及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等信息准确录入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系统数据和纸质档案数据一致。

2、严格档案管理。临时救助档案实行谁审批、谁管理。各乡镇审批的临时救助档案要按要求编号整理,按月装订成册(盒),由乡镇民政部门专人专柜管理。县民政局审批的临时救助档案,由县民政局管理。

3、确保材料齐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复印件。

(3)火灾须提交当事人在场的灾害现场照片。

(4)重大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等须提交相关资料。住院治疗的,提交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结算清单和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享受了各类赔偿的,须提交相关赔偿资料。

(5)因病须提交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结算清单和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日期必须是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超出日期的不得作为救助依据。

(6)因就学基本生活困难的须提交学校证明、大中专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以及相关学费缴费复印件。

(7)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须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特殊情况个人没有证明资料的须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或纪检、综治、司法、卫健等有关部门情况说明。

(8)救助金额超过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须报县民政局审批的,必须提交收入核算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民主评议及公示资料。以“一事一议”方式救助的对象须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建民政发〔2019〕286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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