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73735/2024-225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建始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建政办发〔2024〕7号 |
| 发文日期: | 2024年06月1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4年度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建政办发〔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4〕10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24年建始县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实行分档差额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0-2000元的,按7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1-4000元的,按6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1-6000元的,按5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1-8000元的,按465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8001-9180元的,按365元/人·月保障。
二、农村低保标准
实行分档差额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0-2000元的,按57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1-3000元 的,按40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1-4000 元的,按35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1-5000元的,按300元/人·月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1-6840元的,按250元/人·月保障。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继续执行以下重点救助标准: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400元/人·月提高到153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535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500元/人·月提高到163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635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728元/人·月提高到287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9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1883元/人·月。
(四)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030元/人·月提高到1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1元/人·月,照料护理费399元/人·月。其中,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由县本级统筹240元/人·月,用于分散特困人员事务性和服务性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按年度结算,剩余护理费支付给特困对象或监护人账户。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130元/人·月提高到12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1元/人·月,照料护理费499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488元/人·月提高到2624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41元/人·月,照料护理费1883元/人·月。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一)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1400元/人·月提高到1530元/人·月。
(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2240元/人·月提高到2448元/人·月。
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正文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