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地方部门平台链接>县直>县民政局>政策>规范性文件

建始县民政局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建始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7 11:11 来源:建始县民政局 建始县财政局 字体:加大 减小
索引号: 011473735/2024-125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建始县民政局 建始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建民政发[2024]50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建始县民政局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

印发建始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建民政发〔202450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4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1〕6号)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提升财政资金绩效,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将《建始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始县民政局    建始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建始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临时救助是针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救助类型及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困难救助和支出型困难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救助。不论国籍、户籍,不论其是否正在享受其他救助,只要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

(二)支出型困难救助。县内户籍人口或者常住人口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对象主要包括: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低保对象;

4.低保边缘家庭;

5.监测户;

6.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1.8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低保相关规定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低保相关规定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万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万元(含)的按照1万元扣减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教育、医疗等各类必需支出应扣除通过政府、社会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监测户是指经县乡村振兴局动态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救助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急难型困难救助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

2.支出型困难救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者“鄂汇办”APP线上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能够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获得急难型困难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困难救助。

(二)家庭调查。受理申请后,乡镇民政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拟救助金额。原则上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按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核查人员需2人以上,由乡镇民政办、驻村工作队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核查组人员需对核查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调查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便捷方式进行。

申请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调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三)信息核对。对拟救助对象,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授权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进行核对,由乡镇民政办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核对并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反馈。对在册低保、特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原则上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急难型困难救助对象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救助,可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四)公示公开。对支出型困难拟救助对象,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及时落实救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不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不予救助。

(五)审核审批。

1.委托乡镇审批。单笔拟救助金额低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含4倍)的,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民政办完成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审批手续;在作出是否救助决定3个工作日内,乡镇民政办应告知申请人审核审批情况。

2.县民政局审批。单笔拟救助金额达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民政办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民政办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发放。每月25日前,乡镇民政办将临时救助月报表及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月底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

  三、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困难救助标准

急难型困难救助金额,按突发事件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救助,临时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突发事件的实际支出。

1.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实际遭遇人数给予城市月低保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城市月低保保障标准的12倍。

2.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根据受灾家庭的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不超过城市月低保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其中:特困、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户最高救助1万元,监测户每户最高救助0.8万元,其他困难对象每户最高救助0.6万元。

3.因火灾等情形导致救助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根据损毁程度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特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00—500元(低保)、300元以下(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监测户)的标准实施救助。

4.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困难救助标准

 支出型困难救助金额一般以城市月低保保障标准的倍数计算,每户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1.特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特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救助起付线。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个人自费在1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5万元;支出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8万元。

2.低保对象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低保对象救助起付线为0.4万元。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个人自费在1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5万元;支出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8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监测户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低保边缘家庭、监测户救助起付线为0.5万元。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个人自费在1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3万元;支出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5万元;支出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8万元。

4.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起付线为1万元。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个人自费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4万元;支出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高于0.7万元。

5.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不超过0.8万元。

四、资金管理

(一)设立备用金。为确保急难型困难救助时效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足额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二)依规救助。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解决信访问题,不得用于危房改造;同一对象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重复救助;不得突破限额。

(三)公示公开。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集中公布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额等信息,并建立台账,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象责任。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接受其社会救助申请,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五、资料收集及档案管理

(一)纸质资料收集。

应根据急难型、支出型不同困难类型收集临时救助资料。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复印件;

3.火灾须提交灾害现场照片;

4.重大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等须提交相关资料。享受了各类赔偿的,需提交相关赔偿资料;

5.住院治疗的,须提交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医疗费用结算单、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日期必须是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超出日期的不得作为救助依据;

6.因就学基本生活困难的须提交学校证明、大中专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发票(含电子发票)复印件;

7.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须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特殊情况个人没有证明资料的须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或纪检、综治、司法、卫健等有关部门情况说明;

8.救助金额超过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需报县民政局审批的,须提交收入核算表、困难佐证资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公示资料。

(二)电子信息录入。各乡镇要及时将临时救助申请人及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等信息准确录入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系统数据和纸质档案数据一致。

(三)档案资料保管。临时救助档案实行谁审批、谁管理。各乡镇审批的临时救助档案要按要求编号整理,按月装订成册(盒),由乡镇民政部门专人专柜管理。县民政局审批的临时救助档案,由县民政局管理。

六、其他事项

此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建民政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