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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09:59 来源:建始县人民政府 字体:加大 减小
索引号: 011473735/2023-493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建始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建政办发〔2020〕4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0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建政办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0〕13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20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量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上调到635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继繁执行2019年4380元/人·年的标准。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到12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26元,照料护理费444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到87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694元,照料护理费3066元);

(三)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100元/人·月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1546元/人·月。

五、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270元/人·月;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032元/人·月。

六、低收入家庭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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