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73735/2023-493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建始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建政办发〔2020〕4号 |
| 发文日期: | 2020年06月3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0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建政办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0〕13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20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量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上调到635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继繁执行2019年4380元/人·年的标准。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到12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26元,照料护理费444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到87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694元,照料护理费3066元);
(三)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100元/人·月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1546元/人·月。
五、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270元/人·月;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032元/人·月。
六、低收入家庭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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