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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建始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4 15:08 来源:建始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恩施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的规定,县司法局起草了《建始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5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至县司法局。

传真:0718-3222131

电子邮箱:469170542@qq.com

邮寄地址:建始县业州镇红土中路建始县司法局

建始县司法局

2023年4月23日


建始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恩施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始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程序运行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乡镇和县直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决策草案拟订、论证、评估、审查和决策执行、后评估等相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调整、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征集当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拟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履行时间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论证认为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合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并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第十条  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启动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长(县政府主持工作负责人,下同)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长交承办单位承办,进入决策程序;  (二)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县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县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做到详尽、务实、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法规政策和现实情况,充分协商协调、分析预测。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起草。

第十五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第五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主要论证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对合理可行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六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开展风险评估按照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排查风险点和风险源、分析研判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等程序进行。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危害,难以疏导的,为高风险;可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引发一定社会矛盾,但可以采取措施缓解的,为中风险;可能造成较小负面影响,多数公众能够理解支持,仅少数公众持有异议,但可以采取措施化解的,为低风险。决策草案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不予作出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作出;存在中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作出;存在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相应报送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决策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决策单位集体讨论决策草案的材料;

(六)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承办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完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二十五条  县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书面审查意见,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与公开

第二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未经集体讨论不得作出决策。

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需提请县委研究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呈报县委。

决策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策作出后10日内公布、解读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决策解读方案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报送审议前的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在决策作出后30日内移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报送审议后的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在决策作出后60日内完成决策材料归档。

第九章  跟踪问效

第三十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跟踪执行效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并负责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依法作出的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作出调整的按照制定程序进行。执行中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及时、主动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如期完成决策事项。

将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普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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