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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征求 《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3 10:52 来源:建始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为推进我县资本市场建设,加快县域企业挂牌上市步伐,根据《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激励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22〕7号)、《州金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恩施州落实湖北资本市场建设“楚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金组发〔2022〕4号)、《州地方金融工作局 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资本市场发展及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金文〔2022〕9号)等文件要求要求,建始县金融办草拟了《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9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jsxjrb409@163.com

二、信    函:邮寄至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

邮编:445300

三、传真:0718-3228189

附件:《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始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引导和鼓励县域企业通过挂牌上市融资,根据《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激励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22〕7号)、《州金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恩施州落实湖北资本市场建设“楚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金组发〔2022〕4号)、《州地方金融工作局 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资本市场发展及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金文〔202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注册地在建始县,在沪深交易所(含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县财政分三个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一阶段: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第二阶段: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首次申报上市发行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报送注册申报材料,并由上交所、深交所审核通过),奖励150万元。第三阶段: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完成注册),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成功发行股票的,奖励300万元。

第三条  对通过买壳、借壳成功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建始县的企业,县财政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在境外市场主板实现成功上市的县域企业(境外上市是指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上市),县财政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财政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县财政奖励400万元。从“新三板”成功转沪深主板,视同成功上市,县财政按照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  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补助20万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或青创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补助4万元。对新增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增省级上市后备“银种子”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七条  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为挂牌上市进行资产重组时,所发生的房屋契税、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资产出售增值税,以及为上市进行公司架构重组时所发生的资本收益应缴所得税等,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依照规范工作程序予以落实。

第八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专项资金、政策性扶持资金、用地指标、政府采购项目及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当降低担保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融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重点挂牌上市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为企业挂牌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对企业注册地在建始县并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省、州奖补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奖补办法》有关奖补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且确属企业上市挂牌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县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8月以后挂牌上市,并向县金融办报告备案的入库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收集相关审批资料,并于企业挂牌上市次年2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于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审批资料包括:中国证监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披露的辅导工作完成的公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公示;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批复结果公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省上市办印发的新增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奖补办法》(建金发〔2021〕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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