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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建始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5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8)27号)精神,现将《2009年建始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2009年建始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碎纸机、摄影、摄像器材、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专用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大客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摩托车、海事监督艇、其他专用汽车。
正版应用软件、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制服及劳保用品、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种子种苗、储备物资、新农村建设物资;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兽医用品、动物疫苗检测防治用品、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医疗耗材、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发电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法庭设备、监控设备、税务设备、档案、保密设备。
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教学设备、课桌椅、学生住宿用铁床;广播电视器材、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科研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气象专用仪器。
自主创新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配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网络及环卫工程;市政建筑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服务类
印刷、会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办公耗材及用品;工程监理、专业咨询、工程勘测及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采购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必须集中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工程类
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始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05]10号)。
(二)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服务类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2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以及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必须经县财政局批准,采购人员必须是经过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同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管。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二)各部门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无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工程招标代理费用必须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其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三)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通知》(建政办发[2004]51号)。
(四)乡镇政府采购工作仍严格执行县财政局《关于乡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财采发[2005]112号)。
(五)扩大公开招标比重,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同一采购项目不能化整为零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需事先报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六)预算单位在申报用款计划时,在“工程采购”、“物品服务采购”栏内必须据实申报有关采购项目支出的明细情况,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七)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工程类项目,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10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八)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引导功能,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对采购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中小企业、民族企业在招标中加8-10分。
(九)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审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的审计内容;纪委监察部门要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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