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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通讯员谷成立蔡文俊)8月25日,笔者从鹤峰县人民政府出台的《鹤峰县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获悉:从8月开始,该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其雇用的农民工上岗前,按实名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建筑行业按项目工程中标额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按8元/吨煤的标准以实名制缴纳工伤保险费;非煤矿企业按1—3元/吨矿的标准以实名制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该县还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或瞒报用工人数和缴费基数的,依照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导致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基金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流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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