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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发[2008]5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始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建始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日
建始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008—2012)
为有效调整城镇住房结构,合理调控住房价格,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鄂政发[200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小区模式,统筹考虑,整体布局,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城镇住房基本概况
2007年底,建始县城(业州镇城市规划区)总人口6.2万人(其中,城镇户口5.2万人,常住外来人口1万人)。2006年全县城镇住房状况调查显示,城区住房总面积为205.1万平方米,其中,本地户籍人口和单位拥有住房1.17万户,建筑面积74.34万平方米。按户均3.5人计算,城市居民户均拥有住房0.7套,人均拥有住宅建筑面积29.3平方米。近年来,我县房地产业呈快速发展态势,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保持稳定发展,累计完成住房建设投资5507万元,房屋竣工面积10.7万平方米。其中,完成商品房住宅投资4187万元,建筑面积9.1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1.1万平方米。住房制度改革取得实效,新的住房分配和供应机制正逐步形成:住房建设和房地产投资稳步增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开始起步,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正在逐步得到改善;房地产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繁荣;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对县域经济的贡献率逐年提高。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调查统计表明,目前我县城区目前城镇家庭总户数为1.4万户(含常住外来人口),5.2万人。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2147户,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295户。其中,人均8平方米以下的176户,人均8—10平方米以下的68户,11—15平方米以下的51户。由于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较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都相对滞后,因此,我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行应保尽保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规划范围和规划年限
本规划的范围为建始业州镇城市规划区,规划年限为2008年—2012年。
四、规划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建始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年)
3、《建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
4、《建始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5、《建始县城镇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
五、住房需求总量预测
预测2012年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区人口将达到7万人,其中,城区常住外来人口将达到1.5万人。根据规划人口规模及住宅发展目标,2012年规划区住房需求总量40万平方米,城区现存住宅总面积为205.1万平方米,因人口增长以及改善住房条件带动的住房需求量约为36.9万平方米;因旧房拆迁等原因产生的被动性住房需求量约为3万平方米;2008-2012年新建住房总量为40万平方米,其中,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13万平方米。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5平方米。
六、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并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即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实现城镇常住人口户均拥有一套或租住一套住房,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基本指标。2007年底以前建立并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176户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应保尽保;2012年底以前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方式基本实现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244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2008-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11.17万平方米,建立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划期内,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规划期末,实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5平方米。
3、供应体系和建设总量。规划期内,住房供应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由市场主导的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需求的市场型商品住房2000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二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1600套(廉租房366套,经济适用住房1234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三是旧城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新建安置用房25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四是自建住房和其它住房150套,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
4、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住宅建设用地面积28.4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7.2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6.53公顷;其它商品用住房用地4.6公顷。
5、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按照城区人口发展规模和住房需求状况,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和国家新建住房调控政策规定,计划到2012年,我县城镇住房建设总量达到40万平方米。其中,保障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13平方米。
2008年—2012年住房保障年度计划 (单位:平方米)
年 度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合 计
2008 6300 22200 28500
2009 5000 22200 27200
2010 2500 22500 25000
2011 2500 22500 25000
2012 2000 22300 24300
合 计 18300 111700 130000
七、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一)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全面掌握城镇居民的住房总量、结构状况,不同类型城镇居民收入情况、居住状况、住房需求、人口变动等情况。明确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积极筹措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划拨土地、购买小套型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收购二手房或“筒子楼”、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城镇廉租住房房源。完善面向孤、老、病、残以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的实物配租,面向一般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物配租的套型面积,原则上2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家庭控制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积极推行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四)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费政策。在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基金一律免收。采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实施实物配租的物业管理费减半征收,差额部分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五)进一步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未达到本地区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80%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科学规划设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严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3、实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审计、定价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竣工审计制,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经济适用于住房销售实行政府定价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核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及房屋朝向、楼层调节率等,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应为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售价的60%,最高不超过70%。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审计和价格的监督管理。
(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并落实到位,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竣工面积达到预定目标,基本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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