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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5日
 
建政办发[2008]5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州政发[2008]7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7年冬季接收安置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退出现役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县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2008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力度,认真落实安置政策
  2007年冬季的退役士兵共接收167人,其中符合安置政策的有城镇退役士兵41人。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中央省属单位由系统包干安置的退伍子女5人(邮政局2名、电信局1名、县电力公司2名)。其它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36名(荣立二等功的转业士官1名、西藏军区农村义务兵4名、非农业户口的31名),全面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在我县的中央和省属单位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安置办要及时将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往其父母所在系统或单位,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接收单位采取安置就业,经济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需将双方鉴定的协议书复印件,交县安置办备案,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退役士兵不得在应安置单位和安置部门重复领取安置补偿金。
  县财政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纳入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时发放。2007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基数为8307元。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基数的3倍发给;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基数的5倍发给。服役期间立功增发补助费,其中荣立一等以上(含一等功)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金50%;荣立二等功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金30%;荣立三等功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金10%。荣立多次功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高原条件兵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05]40号)文件精神》,非农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选择自谋职业的,按照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1.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在应征入伍时间时,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服役期满后,比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费。
  县安置办要教育退役士兵服从配合政府的安置工作,在通知下发3个月时间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7号)精神,切实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扶持工作。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它事关推进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及有关退役安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支持配合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宣传现行安置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退役士兵认清我县改革和发展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对城镇退役士兵要重点进行择业教育,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安置中存在的困难,树立自立自强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和政府的困难,服从政府安置。
 
  四、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安置政策,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各各地、各单位要将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县政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对分配到相关系统或单位的退役士兵,依据国家现行安置法律和法规,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对拒绝安置系统退役子女及配偶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由于接收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接收单位责任造成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
  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强化安置纪律,严格控制安置范围。不经省安办批准,对跨省、跨地区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以及对未经省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不得擅自接收;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置。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根据[2002]司动第31号文件精神,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但必须由入伍前所在大学出据相关的复学与不复学的证明材料,无此证明材料一律不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在安置部门报到时,应自觉上缴《优待安置证》,无此证或拒不上缴《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予安置。县人民政府成立纪检监察、劳动、人事、广播电视、民政等部门组成的退役士兵安置督办组,进行检查和督办,狠抓落实。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列入县财政的年度预算。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支持安置部门的工作,确保本年度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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