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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江水布垭工程库区建始县滑坡体影响区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5日
 
建政办发[2008]4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江水布垭工程库区建始县滑坡体影响区
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有关部门:
 
  《清江水布垭工程库区建始县滑坡体影响区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清江水布垭工程库区建始县滑坡体
影响区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水布垭库区滑坡体影响区移民的搬迁安置工作,根据《水布垭库区滑坡体移民搬迁避让安置规划报告评审意见》和有关政策法规,参照《清江水布垭库区建始县移民安置办法》,结合建始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体制
  水布垭库区滑坡体影响区移民的搬迁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县移民资金管理“监督网”负责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跟踪管理。
 
  二、安置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分散安置与就近后靠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控制自谋职业安置。
  3.坚持移民限期搬迁避让、尽快落实生产生活资料的原则。
 
  三、安置对象
  滑坡体范围内经地质部门持图现场圈定、长江委已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并批准实施搬迁的农户。
 
  四、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
  以长江委对所在乡镇进行实物指标调查的时间为准。
 
  五、实物指标及人口认定
  1.房屋及附属构筑物以长江委调查登记,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的为准,经济林木以各乡镇调查专班登记,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的为准。
  2.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长江委调查登记成果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审查认定实施搬迁农户内的生产安置对象和搬迁人口。
  (1)在滑坡体影响区范围内有承包土地的农业人口属生产安置对象。原属农业人口因捐资农转非尚未成为财政供养或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的人员;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需回原籍的中专以上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均按生产安置对象对待。
  (2)在滑坡体影响区内有房屋,有户口的,属搬迁人口。退休回原籍的国家、集体单位职工、在滑坡体影响区内有户口无承包土地或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只按搬迁人口对待,不按生产安置人口对待。
  (3)移民人口增长只考虑在滑坡体影响区范围内自长江委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内出生的人口。
 
  六、生产安置
  1.滑坡体范围内移民生产安置,原则上要达到每人有一份土地,移民调整后的耕园地必须达到人均1.3亩以上或不低于该组的人均耕园地面积。坚持种植业安置,提倡投亲靠友、分散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就近后靠安置,控制自谋职业安置。
  2. 滑坡体影响区范围内的生产安置对象全部计算为生产安置人口,其迁出地的土地和山林由村委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山林使用证》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移交给迁出地村委会。
  3.就近后靠安置:在滑坡体影响区涉及组,剩余人均耕园地大于1.5亩的,本组移民可实行就近后靠安置。实行就近后靠安置的农户可以优先有偿流转滑坡体影响区以外原承包的土地和山林。
  4.投亲靠友安置:凡有配偶、父母、子女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提供书面承诺,保证户内生产安置对象的生活来源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公安部门将其户口迁入其亲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安置对象签订投亲靠友安置合同。
  5.分散安置:原则上海拔在1000米以下,水、电、路条件较好的农村空闲户(有房屋、有耕地、有山林、无人居住)安置移民。按移民自愿、购房价格自定、与迁入地签定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的原则安置。
  6.滑坡体范围内,原属库区内淹地淹山不淹房对象,未落实安置措施者,按不重复安置的原则,在兑现生产安置费或林地林木补偿费时将已领取的资金全额扣除。
  7.就近后靠、投亲靠友、分散安置对象的生产安置费补偿项目和标准统一(详见附表二)。
 
  七、搬迁安置
  1.滑坡体影响区移民在生产安置措施和搬迁房屋地点确定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其签订搬迁安置合同,并按附表一所列补偿标准发放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补偿费,按附表二所列标准发放其基础设施费和搬迁运输损失费,用于移民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的搬迁及重建。
  2. 经济林木补偿按照库区淹没区补偿标准执行。
  3.房屋补偿资金按进度拨付,新房动工或提交购房合同拨付50%,新房竣工、搬迁结束,旧房拆除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4.移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管部门现场确定建房地点,并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建房原则上不占用耕地。占用非耕地的,占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控制:4人以下(含4人)户平140㎡以下,4人以上户平180㎡以下。个别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进集镇规划区建房者执行集镇有关建房占地面积的规定。移民的新房竣工后,由国土部门核实面积,办理有关证件。
  5.滑坡体影响区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出险区,逾期不搬迁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八、其他事项
  1.移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政策要求准确核定各移民户的相关实物指标,并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发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一户一档”的要求保存。在此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2.移民迁入地政府要切实为迁入移民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不得向移民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尽力解决好移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3.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挪用、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移民资金最大效益,确保广大移民的根本利益。移民资金管理“监督网”要加大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实行跟踪管理。
 
 
附件:
1、清江水布垭工程库区滑坡体影响区农村移民房屋及附属构筑补偿单价(表一)
2、清江水布垭工程库区建始县滑坡体影响区农村移民补偿标准(表二)
 
 
 
附件:
清江水布垭工程库区滑坡体影响区农村移民房屋及附属构筑补偿单价(表一)
 
项目
单位
农村
集镇
 
居民
单位
 
住宅
公建
 


框架
元/m2
 
 
580
670
 
砖混
元/m2
250
310
375
435
 
砖木
元/m2
186
230
275
320
 
元/m2
140
160
190
225
 
土木
元/m2
137
150
180
210
 

砖木
元/m2
120
 
 
 
 
元/m2
110
 
 
 
 
土木
元/m2
100
 
 
 
 
附属房
元/m2
70
100
 
 
 
工  棚
元/m2
 
 
40
 




砼晒场
元/m2
30
30
 
砖石围墙
元/m2
30
30
 
地窖
元/口
60
 
 
 
 
节能灶
元/处
200
200
 
一般灶
元/处
100
110
 
沼气灶
元/处
500
 
 
 
 
粪池
元/处
270
 
 
 
 
水池
元/口
150
 
 
 
 
降氟炉
元/个
400
 
 
 
 
散蓄圈
元/处
50
 
 
 
 
花坛
元/处
 
100
 
清江水布垭工程库区建始县滑坡体影响区农村移民补偿标准(表二)
 
项目
单位
标准
备注
生产安置费
元/人
16147
按生产安置人口补偿
林地林木补偿费
元/人
460
按生产安置人口补偿
基础设施费
宅基地征地及场地平整费
m2
40
按原宅基地面积补偿
建房供电补助
元/人
380
按搬迁安置人口补偿
建房供水补助
元/人
150
按搬迁安置人口补偿
搬迁运输损失费
组内建房
元/人
422
按搬迁安置人口补偿
村内组外建房
元/人
512
乡镇内村外建房
元/人
602
县内乡镇建房
元/人
692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元/人
450
按生产安置人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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