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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记者刘学成)6月23日,州政府印发《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各县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本月底前,我州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年底前,实际登记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10年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人员。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我州符合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共48万人。
2001年以来,我州先后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户医疗保险,加上现在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州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经形成。
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未成年人120元成年人260元
晚报讯(记者刘学成)6月26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8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2008年每人每年12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全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2008年为260元。
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为,恩施州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障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仍按原管理办法和资金渠道解决。
2008年度参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为: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1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80元,财政补助180元;其他普通居民个人缴费160元,财政补助100元。上述人员中,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困难群体未成年人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晚报讯(记者刘学成)6月23日出台的《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参保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部分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费用,10%用于保障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其就医范围和支付方式另行确定。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待遇享受的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人员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据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标准的,将按大额医疗保险办法予以支持,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正制订此办法。
参加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晚报讯(记者刘学成)是不是所有的城镇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6月26日,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按要求,居民申请参保,需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14岁以上居民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办理。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等困难居民,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领取证》等相关证件。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儿机构)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手续;18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由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童应在户籍登记后由家长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2008年6月启动时,缴纳当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保险费。参保居民应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一个年度家庭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每年8—9月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参保后应在每年11月底前缴纳下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童首次参保缴费从参保当月到本年度期末按月计算。未按规定及时缴费的视为断保,断保后再参保,自重新参保之日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参保缴费年限自续保之日起计算。对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在1个月内及时接续医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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