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大常委会文件
建常干〔2007〕14号
建始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刘红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
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北海提请,2007年4月26日建始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任命刘红为建始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红岩寺人民法庭庭长。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大工作 职务任免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员会;
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
建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