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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整治公告

发布日期:2010-08-16 20:10:56 字体:【

中共建始县纪委建始县委组织部

建始县监察局建始县人口计生局

关于在全县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的

公告

  根椐中共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鄂人口委[2010]22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县开展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清查对象

  全县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法违纪生育的。

  “共产党员”指党组织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我县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指由我县依法选举和民主协商产生其户籍在我县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清理清查时间和范围

  这次清理清查,主要是对2003年1月1日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全县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清理清查专项整治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及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管理权限,以村(居)委会为基础,以乡镇为单位,采取自我申报、群众举报、组织核查等方式。特别对以收(抱)养、寄养、投靠等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重点调查,并如实登记建档。

  三、 依法处理

  对违纪违法生育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其组织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2003年1月1日以来,违纪违法生育,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按法定程序罢免或取消其资格;对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违纪违法生育,已处理的相关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明显过轻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到位;逾期未主动报告违纪违法生育情况、经组织清查出来的,从严处理;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生育等典型案件,在落实处理措施的同时,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实行有奖举报

  为确保清理清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生育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本县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法违纪生育,一经查证属实的,每一案件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受理单位及举报电话:

  中共建始县纪委、县监察局:0718—3222012

  中共建始县委组织部:0718—3222404

  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0718—3223865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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