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限期补办2009年度企业年度检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营业企及其分支机构,至今未接受2009年度检验的,责令限期在2010年9月20日内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依法办理企业年检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附件:建始县未按时参加2009年度年检企业名单
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8月14日